饮酒后返家途中死亡,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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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弥兴法庭审理并化解了一起因饮酒导致意外身亡的生命权纠纷案

代某某与李某、郁某某、杨某某到陈某某家吃饭,除李某外,其余4人都饮了酒。饭后,代某某骑电动车离开。半小时后,路过的杨某甲看到睡在路边的代某某,随即报警。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代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后侧翻农田所致。代某某家属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向交警部门调取相关证据,进行巡回审理,并从情理法理入手积极组织调解,反复与死者家属及参与喝酒人员沟通,宣讲法律政策,进行思想疏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由李某、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各补偿代某某家属1.5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在参加宴请中,如饮酒出事,有4种情形劝酒者应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喝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及时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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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神志不清 法律责任 安全护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