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云南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发布

为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

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


(资料图片)

规范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

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体系

近日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

《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规范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体系,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0〕32 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云退役发〔2019〕81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云退役规〔2020〕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园地)是经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公告认定,由法人建设运营,以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为导向,为退役军人提供适应性培训、技能培训、就业推介、创业孵化、学历教育等服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

第三条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省级退役军人园地的认定、考核评价、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四条 省级退役军人园地(院校类)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五种功能要求:

(一)适应性培训功能。可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转换、职业规划和培训就业“一站式”服务。

(二)技能培训功能。可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的技能培训,实现“参训即入职、入学即就业”。

(三)学历教育功能。可取得相应学历。

(四)就业见习、实习功能。可实现工学结合。

(五)就业服务功能。可对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就业信息。

(六)创业孵化和指导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

第五条 省级退役军人园地(机构类)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功能要求: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服务及创业场地(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设施等保障,给予费用减免或优惠服务。

(二)创业孵化和指导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

(三)市场营销服务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市场营销、软件开发、企业管理、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业务代办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社保办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一站式”政务服务代理功能。指导协助孵化对象申请享受各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五)促进就业功能。为退役军人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为退役军人收集就业岗位,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岗位库,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搭建就业推介平台,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提供人才共享服务,帮助军创企业对接引进高端人才。

(六)培训功能。为退役军人转型前、上岗前、创业前提供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七)活动承办功能。承接各类创业创新大赛、职业技能竞赛、产品展销、岗位招聘、主题论坛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帮助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认定省级退役军人园地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根据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需求,结合园地的功能定位、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等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认定省级退役军人园地。

(二)整合资源。在主体性质上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公办和民办企业实训基地等多种类型创新创业平台(基地、园区)。

(三)优质优先。对于实力雄厚、产教融合较好、资源整合度较高、产业发展较好、就业渠道稳定、创业孵化成效显著的机构优先纳入。

第七条 申请认定省级退役军人园地(院校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备相应资质可以开展退役军人各类教育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包括针对培训项目的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内学校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

(四)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承诺对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予以财力、物力、人力支持。按照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合法合规,账目清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省级退役军人园地(机构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信、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认定的各类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公办和民办企业实训基地等。

(二)平台(基地、园区)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已实际开展运营满3年。负责平台(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在云南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平台(基地、园区)及其运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司法纠纷。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平台(基地、园区)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用于服务退役军人的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同时具备相应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报认定之日起具有5年以上有效租期,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平台(基地、园区)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15名及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全职管理服务人员(需提供社保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有 20名及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企业登记注册、各类扶持资金申请、商务、融资、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

(五)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具备科学规范的创业实体(孵化项目)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等管理服务台账。

(六)为入驻创业退役军人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军创企业和孵化项目,能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七)每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保持在20家以上。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 家团队获得投融资,园地带动或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00人。自平台(基地、园区)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60%,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省级退役军人园地的申报和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省级退役军人园地认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省级退役军人园地参与机构。

(二)自主申报。有申报意愿的机构按照《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准备申报佐证材料,并向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实地评审。由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委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评分标准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四)社会公示。经组织第三方评审等相关程序后,最终结果在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告授牌。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相关部门发文认定并共同授予“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标志牌。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对自身提交的申报材料、附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退役军人园地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择优认定不超过2家省级退役军人园地。省级退役军人园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重新参加申报,经通过评审认定的可获得相应补助。超过有效期且未再申报的或经查实在有效期内确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予以撤销省级退役军人园地资格,收回标志牌。

第十三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退役军人园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资源能力,主动为退役军人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省级退役军人园地须在每年1月底,根据《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材料、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上报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考核评估和审计制度。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退役军人园地的服务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审计,对考核评估和审计不合格的平台(基地、园区)将撤销省级退役军人园地资格,收回标志牌。

第十五条 省级退役军人园地认定及管理运行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奖补资金及管理

第十六条 支持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争创国家、省级各类就业创业平台(基地、园区)。对通过评审的,由相关部门按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七条 经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认定为省级退役军人园地的,由省级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经费从省级退役军人服务及就业创业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省级退役军人园地按相关规定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推介和创业孵化任务。各地要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及资金,通过购买服务,争取现有场地补贴、项目补贴、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省级退役军人园地建设发展。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园地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减免和创业实训设备购置、创业指导服务、创业活动举办、培训、创业导师劳务等方面的支出,提升创业孵化功能,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直补入孵创业实体及个人。享受补助资金的园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和审计工作。对有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园地,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州(市)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考核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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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创业孵化 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