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恶意转移财产躲执行?法官:情节严重或构成拒执罪

11月9日清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同基在一个租车App上浏览许久后,突然激动地拍着桌子大声说:“让你跑,还是让我给找着了吧!”


(资料图)

案 情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恶意转移执行财产

原来,王同基正在处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协议离婚后,周某未按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向董某支付补偿款16.8万元,亦未按财产分割判决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周某名下的一辆摩托车交付给董某,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以不服法院判决为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辞、拖延,还恶意转移执行财产,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王同基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可执行财产的踪迹后,随即与执行法警火速赶往现场。经多方寻找,他和执行法警并未发现案涉车辆踪迹,遂马上打电话联系周某,要求其主动配合执行。电话另一边,周某言辞闪烁且态度恶劣,没等法官说完便挂断电话。

王同基并没有就此放弃,电话刚被挂断便再次找到申请人董某,获取可执行财产的最新线索。经一路追踪,虽仍未发现车辆踪影,王同基却找到了被执行人周某。当周某正因自己转移了案涉车辆而准备长舒一口气时,没想到执行法官和法警在申请人董某的带领下突然出现。

面对法官、法警和申请人董某,被执行人周某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王同基决定对周某采取拘传措施。周某发现,在强制执行措施前,其已无路可逃且避无可避后,终于交代了案涉车辆的停放地点,并将关联案件涉及的其他摩托车停放位置全盘托出。

从天微亮直至夜幕四合,王同基和执行干警奔波三地,终将案涉摩托车全部扣押到位,并顺利将案涉车辆当场交还申请人。

受关联案件承办法官委托,王同基将被执行人周某带回法院,组织双方和解。直到深夜,双方终于就剩余车辆的处置及案件后续履行达成和解。

王同基向被执行人周某严厉指出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反复耐心进行了释法说理,周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逃避执行的错误行为。周某表示,他以为把摩托车偷偷转移了法院就拿他没办法,没承想执行法官会动真格,接下来一定会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释 法

任何抗拒逃避执行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法院的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一切妨碍司法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惩罚。对于妨碍执行行为,行为人如果不及时停止,法院将对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还指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执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提醒案件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应主动、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抗拒、逃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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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执行人 法律文书 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