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资讯:男子酒后溺亡盘龙江,法院:共饮者部分担责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曝光了一起悲剧,一名男子酒后发生意外,溺亡在盘龙江中。死者家属将当日与该男子一同喝酒的人及酒吧经营者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案 情男子酒后坠入盘龙江溺亡

2021年11月3日9时50分,一名男子被人发现溺亡在盘龙江中,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展开调查。经过调查,死者溺亡的经过很快水落石出。


【资料图】

2021年11月2日20时许,死者和几名朋友来到昆明市五华区盘龙江畔的一家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结束聚会后,死者返回家中,但又有人请他出去喝酒。死者接受了邀约人邀请,来到盘龙江边的第二家酒吧,与多人一起共饮,直至这家酒吧打烊。

此后,一行人又来到第三家酒吧,在这里喝到了凌晨4时许。死者与共饮者离开酒吧后,自行前行了100余米。发现死者不见了,共饮者并未及时寻找,也未联系他,而是分别离开现场。几人表示,他们以为死者已打车离开,并未关注其动向。

而此时,盘龙江边的一个公共视频探头记录下了这场悲剧。凌晨4时45分,落单的男子先在盘龙江一座桥边滑了一跤,跌到江边护栏附近,随后滑到盘龙江里。起初,男子游了一段,抓住了一根坠入江中的绳子,但或许是醉酒后体力不支,在坚持了七八分钟后,男子不幸溺亡。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犯罪,定性为醉酒后引发的意外事故。

家属认为,死者在第一家酒吧饮酒后已经回到家中,是接受邀约后再次出门,邀约者及其朋友在死者醉酒后还让他独自离开,未尽到照顾义务。所以,在第二家和第三家酒吧和死者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死者生前去的3家酒吧中,第二家、第三家酒吧在凌晨2时后仍在营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当死者在深度醉酒状态下离开时,作为酒吧经营者却未尽到应尽的提醒、管理、劝诫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家属起诉了与死者共同饮酒的人及两家酒吧,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的30%。

判 决共饮者赔偿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在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并具备自我控制的能力。但死者显然没有尽到自身的安全防范义务,过度饮酒,最终意外摔倒坠入盘龙江溺亡,这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因此,死者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该案中的主要邀约者邀约死者共同饮酒,双方之间属于共饮者关系,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在最后离开酒吧时,主要邀约者已发现死者处于醉酒状态,且已经找不到,作为现场唯一与死者关系密切的人,其并未及时联系死者,关注其情况,而是先行离开,到家之后亦未再次确认死者的情况,未尽到共同饮酒的协助照顾义务。所以,该主要邀约者对死者的死亡存在过错。

其余几名共饮者参与了酒局,属于共饮者,虽然并无证据证明几人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亦与死者互不认识,但在共饮之后他们也未尽到及时仔细查看、照料醉酒者状态的义务,因此对死者的死亡结果也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两家酒吧的责任,法院认定其超时经营行为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死者是与其他共饮者一起离开,后因意外落水导致溺亡,且落水点不在两家酒吧经营管理范围内,两家酒吧的行政违法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81万余元,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比例,判决由主要邀约人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1万余元。其余5名共饮者分别承担3%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原告2.5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部分被告已履行了赔偿责任。

释 法“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该案中几名共饮者的行为,应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律师提醒,酒局中也有责任,切莫因为漠视与疏忽酿成悲剧。

在本案判决书中,法官这样写到: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名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并对其他共同饮酒者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及协助照顾义务,如果因共同饮酒者之间未能尽到上述义务,而造成其他共同饮酒者损害的,则应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基辉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该起案件中,法院也酌情考虑了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最终也支持了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律师再次提醒大家,除了对自身要高度注意,饮酒时每名饮酒人对其他共饮者也有善意的提醒、劝解和协助照顾义务。适度饮酒,切不可强行劝酒。酒后既要照顾好自己,也要照顾好他人。

往期回顾30个要点梳理,事关开学返校→楚雄州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命名单两部门发文:事关云南这类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树立法律信仰

培育法治精神

扫码关注云南法制报

投稿邮箱| ynfzbxmttg@163.com

关键词: 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 精神损害